(2017)粤2071民初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俊杰与中山市石岐区源广电信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杰,中山市石岐区源广电信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9421号原告:郑俊杰,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石岐区源广电信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民权路**号***房1卡首层,营业执照442000601736669。主要负责人:黎春文,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郑俊杰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源广电信商行(以下简称源广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俊杰、被告源广商行的主要负责人黎春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采用大字报形式在显眼位置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免其他消费者继续上当受骗。诉讼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在中山日报刊登书面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索尼Z3(L55U)黑色手机一台,被告称该手机为全新的原装正品手机,并承诺手机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后原告一直正常使用手机,从未拆开过手机,直至2015年11月20日,原告发现手机无法开机。因手机尚在保修期内,原告将手机送回被告处要求保修,但被告以索尼手机已退出中山市为由拒绝免费保修,并声称与其无关,要原告自行维修或付费维修。后经查证,被告所出卖的该手机来自淘宝商家。被告没有对原告说明货物来源,也没有提供供货商名单,致原告一直无法保修手机,从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达到二千七百元以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源广电信商行辩称,我方提供给原告的手机并没有质量问题,我方不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也不同意在店铺门口张贴相关的法律法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源广商行系一家零售手机及手机配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黎春文。2014年12月28日,郑俊杰在源广商行处购买L55U索尼黑色手机一台,价格3900元。源广商行向郑俊杰出具保养单一份,载明:“1.电话由购买日期起保养一年、七天包换。2.机壳、显示屏、入水或人为损坏不受保养及更换。”后手机出现无法开机的问题,郑俊杰要求源广商行支付维修费1600元,双方产生纠纷,郑俊杰遂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作出(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464号民事判决,查明“郑俊杰持有抬头为索尼Xperia特约维修站的维修单一份,单据上载明‘送修人郑俊杰,IMEI355100060309548,型号L55U,送修日期2015-11-19,用户故障描述为不开机,保修状态为非保修,非保修原因私焊、私拆、缺件,维修方式非保拒收、整机返上级、未进行系统重装,维修完成时间2015-12-2’……郑俊杰还持有北京京宏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索尼北区授权维修工厂检测报告一份,其上载明‘中山东耀:经过检测型号L55UIMEI355100060309548,由于私拆,无电池胶,不能保修。’该检测报告加盖北京京宏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维修专用章,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判决认定郑俊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手机在出售前被拆开过,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郑俊杰再次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要求源广商行回购手机。本院作出(2016)粤2071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认定郑俊杰无证据证明源广商行向其出售质量不合格的手机,手机因被送往检测部门检测,不可避免出现被拆开而无法保持原始状态,源广商行拒绝保修于理有据,遂驳回郑俊杰的诉讼请求。郑俊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粤20民终51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郑俊杰认为源广商行未予以保修造成其经济损失,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产品存在缺陷;二、有损害事实发生;三、存在缺陷具有过错;四、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郑俊杰主张其从源广商行处购买的索尼手机因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使用,源广商行没有给予保修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但现有证据未反映涉案手机存在质量瑕疵,经本院释明,郑俊杰亦表示不就涉案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另案已查明源广商行未予保修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郑俊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对郑俊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俊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仇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孙婉霞许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