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1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李瑞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李瑞生,宁晋县海虹曲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9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瑞生,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执行人:宁晋县海虹曲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北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瑞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李瑞生、宁晋县海虹曲轴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瑞生名下银行存款58336.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8950元,剩余29386.7元由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霞支取。现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执字第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赵丽卓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