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8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少宁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宁,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978号原告:马少宁(又名马燕),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马少宁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现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少宁负担,退回原告马少宁25元。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郭文清人民陪审员  汤春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