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少宁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宁,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978号原告:马少宁(又名马燕),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马少宁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现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少宁负担,退回原告马少宁25元。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郭文清人民陪审员 汤春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