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刑初103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同月24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刑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新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9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山大道四棵水泥厂路口时,与徐某丁驾驶的鄂B×××××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甲受伤被送至医院抢救并提取血样。经鉴定,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徐某丁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依法调查认定,徐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的主要责任,徐某丁承担此次道路交通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向某、徐某乙、冯某、徐某丙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6]352号理化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载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等,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徐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京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