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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正培、杨远英申请执行杨远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培,杨远英,杨远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培,男,生于1942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杨远英,女,生于1949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攀,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远芝,女,生于1963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正培、杨远英与杨远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杨远芝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4832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杨远芝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37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