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5963杨灵与洪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灵,洪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963号原告:杨灵,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洪明明,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灵与被告洪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灵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灵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