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郸城县汇和源商砼有限公司与王子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郸城县汇和源商砼有限公司,王子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初2666号原告:郸城县汇和源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0533632864。法定代表人:张亚飞,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郸城县郸淮西路路南。委托代理人于云筝、韩娜,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见(又名王照华),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郸城县汇和源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筝,被告王子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郸城县汇和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买卖合同欠款375000元;2、判令被告负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16年6月份左右,原、被告就买卖商混的事宜达成口头买卖合同。此后,在2016年期间,被告多次从被告处购买商混,依谈妥的合同标准计价,总计购买价值375000元的商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在2016年9月30日出具了一张欠条,表明愿意还清合同欠款。但是至今被告仍然未支付该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欠原告商混款375000元是事实,欠条也是我打的。但已经还过两次,现在还欠原告商混款265342元。购原告该商混用于建造汽配城,因汽配城没有给我工程款,所以我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2016年6月份,原、被告口头订立商混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商混用于建造汽配城。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商混款375000元。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偿还59658元,并从新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于2017年1月25日被告偿还50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据一张。两次共计还款109658元,下欠26534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该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购买原告的商混,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本案被告欠原告商混款26534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2653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子见(王照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欠款265342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被告王子见(王照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