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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春梅与丁海刚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梅,丁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丁春梅,女,1978年3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委托代理人:王彦钧,男,1975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海刚,男,1971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丁春梅与丁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215元,共计212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信息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