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春梅与丁海刚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梅,丁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丁春梅,女,1978年3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委托代理人:王彦钧,男,1975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海刚,男,1971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丁春梅与丁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215元,共计212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信息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