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768号原告:刘某,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张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