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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768号原告:刘某,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张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