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执保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肖小松、曾致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松,曾致远,闭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保51号之五申请人:肖小松,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时周,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由凭祥市湖南商会推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曾致远,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申请人:闭政娟,女,1979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担保人:刘桂芳,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友谊镇卡凤村委弄尧屯广东商贸城144号。申请人肖小松依据生效的(2017)桂1481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刘桂芳以其名下位于凭祥××弄怀四方岭广东商贸城A144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小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曾致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三菱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建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玉军书 记 员 陈仕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