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832号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7341826。法定代表人:李新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花,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五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5524339K。法定代表人:鲍明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川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