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源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彬彬、张芳芳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保51号佛山市南海源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在本院审理的你单位与杨彬彬、张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湘1102执保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张芳芳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复地悦城K1地块5栋2单元28层2号住房一套,现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保全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