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天腾玻璃有限公司与张光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天腾玻璃有限公司,张光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88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天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法定代表人:李平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赋,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光能,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宁厂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天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光能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482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