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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益国土资执字(2016)第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0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南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贺国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超,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海华,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被执行人李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益国土资执字(2016)第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进行了听证,对申请执行的益国土资执字(2016)第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3)政国土字第54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申请执行人征收益阳市龙岭工业园石头铺资管委、天子坟资管委、赫山区龙光桥镇龙光桥村、南道塘村30.2348公顷集体土地用于益阳市2012年第二批次项目建设。2013年9月11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拆迁公告》,2013年9月,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与天子坟村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并支付了全部征地款。李某某的房屋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李某某的房屋补偿款为547904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全部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已经确定安置到园艺安置区第23栋。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益国土资执字(2016)第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责令李某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交出土地。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益国土资催字(2016)第10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李某某自动履行,但李某某未予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某某作出的益国土资执字(2016)第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益国土资执字(2016)第7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接到本裁定书后7日内自动履行上述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本案所需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德钦审判员  陈 岚审判员  张容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