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庄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6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某,女,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诉人庄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认定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确定抚养费承担的金额。事实和理由:双方复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就孩子抚养等家庭问题的解决没能达成一致,双方已分居,分居期间,段某某没有实际解决双方存在的家庭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段某某辩称,和庄某复婚后,自己虽然在外地工作,但每周都回上海,分居后,孩子目前跟自己住在一起,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上诉人要求维持原判。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庄某和段某某离婚;婚生子段沂辰由庄某抚养,段某某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原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原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庄某要求与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而被上诉人则坚持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庄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邬 梅审判员 丁康威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