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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6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45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雨亭,女,199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被申请人:张长江,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雨亭与被申请人张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645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长江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环路东侧、京秦铁路北侧雷捷商业广场5号公寓2单元2203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雨亭于2017年7月25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雨亭与被申请人张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长江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环路东侧、京秦铁路北侧雷捷商业广场5号公寓2单元2203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澜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子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