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秀玲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玲,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455号原告杨秀玲,女,1967年6月19日,东光县东光镇东环城路。被告李强,男,1994年2月10日,东光县东光镇东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玲与被告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 峰审 判 员 粱仁广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