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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秀玲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玲,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455号原告杨秀玲,女,1967年6月19日,东光县东光镇东环城路。被告李强,男,1994年2月10日,东光县东光镇东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玲与被告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 峰审 判 员  粱仁广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