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先洪与吴大友、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洪,吴大友,李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786号原告:罗先洪,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吴大友,男,汉族,1987年9月5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被告:李文全,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罗先洪与被告吴大友、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罗先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罗先洪负担。审判员 陈培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