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11548李允光与魏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光,魏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11548号原告:李允光,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志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万峰,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允光与被告魏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志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万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允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20万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魏万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3日,原告李允光通过其宁波银行账户向被告魏万峰��账支付了20万元。庭审中,原告李允光提交和被告短信记录截屏,短信截屏内容为:原告称“如果你不方便,我直接找学院主任吧。现在形势这么紧张,我不信他敢不买账,实在不行实名举报他。这个事你把洪河弄的很尴尬,非要把路走绝吗。希望你及时联系我,否则我就采取措施了。学院,报警,黑势力讨债公司,你孩子,你不可能人间蒸发吧”;被告称“李总,我在西藏阿里开矿,是无人区,平时没信号,是有到县城才有信号,月底回拉萨,钱到时一定还上,不用说的那么难听!得罪之处敬请原谅。李总请放心,我魏万峰什么时候也不会玩失踪或消失,这几天回拉萨后一定把这件事结束,谢谢!”;原告称“好吧。转个账好像没那么复杂吧。别嫌说的难听,是你做法欠妥。魏总你的几天是多久,能给个准信吗?”;被告称“还在西藏阿里边境,无人��又是没信号,月底你和洪河来拉萨玩两天我才给,不来不行哟,我要当面道谢,实在对不起!”……原告称“魏总,怎么回事?非要弄的不痛快吗?魏总,我最后一次给你短信,你给个准日期吧,二十万块钱对你来说不是大问题吧,能去做慈善就没钱还账吗?”。本院要求原告魏万峰提交与被告短信聊天手机原始记录,原告称:出借被告款项后想着被告肯定会还钱给我的,我就没怎么注意保留短信往来,后来被告迟迟未还钱,我觉着不对了,就赶紧把聊天记录截了个屏保存好,再后来手机摔坏了,换了一部手机。当时换手机根本没想过要保全证据这回事儿。截屏能够保存下来还是因为苹果手机有一个icloud云保存功能,就算换了手机同一ID的照片在苹果电脑里还是能够保存下来的。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陈述如下:自己和原被告都是朋��,而且也是老乡,我和原告多少年的朋友了,我们和被告是2011年左右认识的。2014年6月份,我和原告、被告、贺小强,还有几个人大家在一起吃饭,大家都是朋友,吃饭的过程中被告就提出问我借钱,我手头紧张,吃饭的时候我说我账上没钱,原告说我有。借钱的具体金额我是知道的,被告问我借20万,原告也就是向被告出借20万,这笔钱是转账支付的,当时也没有说借条的事情。自己也没听说过原被告之间有无生意上往来,后来自己还给被告打过电话替原告催款,但是也没有留下什么记录。诉讼中本院向原告李允光核实案件情况,原告陈述如下:一、关于原被告双方身份情况。我2004年到现在都是开人力资源贸易公司的。被告的职业之前是不清楚的,只知道他是西藏拉萨慈善协会的会长,我也是通过李某认识被告的,那次被告来苏州吃饭,我和李某一起��待他,就认识了。借款的时候我也是只知道被告是在阿里开矿的,具体的职业不清楚;二、关于借款过程。被告到苏州这边旅游,我、李某、贺小强,还有几个人具体我不记得了,一起招待被告,吃饭的时候被告当着大家的面问李某借钱,当时被告好像就是说要周转一下需要20万的资金,李某说他当时没钱,我就主动提出来说我这有钱你如果需要资金周转可以先用我这笔钱,被告就同意了,当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口头上好像是说过要周转两个月。当时说好了之后,第二天被告就离开苏州了,又过了一天,被告和我打电话让我把钱打给他,被告把银行卡账号短信发给我之后我就把钱打给他了;三、关于借款凭证未出具问题。没有出具借条就是因为大家是朋友,我自己本身也经常借钱给朋友,苏州这边我借钱给朋友从来没有打过借条,他们基本上也都会及时���钱还给我。借钱之后大概有一年的时间吧,被告又来过一次苏州,当时我、李某、贺小强都在,我们也一起谈过这个事情,被告说他的儿子在盐城当兵,和我离得近,肯定会把钱还给我的,说回去就会办手续,我当时想着如果被告要赖账,他也不会主动到苏州这边来,所以我就相信他了,没有让他事后补充借条;四、关于和证人李某的关系。大概是2007、2008年的时候认识李某的,是通过河南企业协会联谊的时候认识的,关系一直很好。谈借钱的事情还有魏万峰来苏州我向魏万峰催款的事情李某都是在场的,转款当天我也把我已经转了20万给被告的事情告诉李某了,包括期间李某也打过好几次电话给魏万峰,他对我们这个借款的过程还有催款都是清楚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短信聊天截屏、证人证言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返还借款的,借款人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提交宁波银行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就该笔20万元转账,提供了相应短信记录截屏佐证借贷关系,原告虽未能提交相应原始记录但能够做出合理解释,且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同时未有证据显示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关系,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金为20万元。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但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应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允光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1531元,合计6521元,由被告魏万峰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魏万峰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胡志清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佳琦第3页共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