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林焕与宝鸡市陈仓区特殊教育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林焕,宝鸡市陈仓区特殊教育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薛林焕,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王婷英,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薛林焕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特殊教育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林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特殊教育学校支付薛林焕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42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特殊教育学校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喜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