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绍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绍围,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临沧市云县。2012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绍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昌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绍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绍围行至临沧市临翔区西大街54号小蚂蚁鞋业门口,将梁应兰摆放在一凳子上的黑色双肩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和银行卡等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绍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失主梁应兰的陈述,被盗时的监控视频,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绍围的户口证明,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耿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涉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绍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绍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绍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绍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绍围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绍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华审 判 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周庆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德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