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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翟某1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民初768号原告曾某,女,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华,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睿,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1,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雄,广东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某诉被告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冰清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华、程睿,被告翟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翟某2。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8月11日在赤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位于赤坎区南桥北路富虹上游城商住小区13号楼2403房归我所有,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当我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时,被告现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协助,其行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第五条约定:“因女方独自抚养儿子经济压力比较大,从适当照顾女儿及儿子的权益出发,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女方10万元。……该10万元应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日由男方付清给女方。若逾期支付,按每日3‰向女方支付违约金付清日止”。我与被告当日办理完离婚手续后,被告累计才支付50000元给我,违反了《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仍拖欠我50000元及违约金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8月1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9000元);二、确认位于赤坎区南桥北路富虹上游城商住小区13号楼2403房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该房屋价值约40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离婚协议是我被迫签订的,应确认无效,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子,还清贷款的房子归原告所有,有30万元贷款的房子归我所有,我的支付能力有限,加上家属患病,家中其他兄弟没有收入来源,加大我的承担能力。我认为上游城的房子应过户给儿子,符合一般人的理念和常理。离婚前,我家属已经患有癌症,原告现在是在逃避抚养义务,我家属欠下的高昂医疗费不可能由我一个人承担。签订离婚协议时,上游城房屋的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手,说明签订协议时候我要协助原告过户违反合同的必备要件。原告规避了自己的责任,规避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按照离婚协议书,也没有明确约定登记在谁的名下,只是说协助女方过户,所以双方约定没有明确,即没有明确约定要登记在原告名下。最后,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由双方自行协商,重新再约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翟某2,于2016年8月1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载明:“男、女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包含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城××小区××楼××房【《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编号:粤房地预登湛江YG字第0100015608号)】及房屋装修、家电、家具等归女方所有。签订本离婚协议后,男方须在1个月内协助女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由女方承担。位于湛江市××区体育××路××诗意花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Y2015001694,房屋代码1995697】归男方所有,房屋尚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视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全部由男方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如男方未能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而造成女方经济损失的,男方应向女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签订本离婚协议,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后,男方需女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女方应当协助,房屋过户登记的税费由男方承担”。第五条约定:“因女方独自抚养儿子经济压力比较大,从适当照顾女方及儿子的权益出发,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女方10万元(包含购置云山诗意商品房从女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6万元的购房款和男方同意支付4万元的经济补助款)。该10万元应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日由男方付清给女方。若逾期支付,按每日3‰向女方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日止”。由于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及仅向原告支付5万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请。另查明,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城××小区××楼××房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09416号、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09417号,建筑面积:101.20平方米)。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城××小区××楼××房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该房归原告单独所有,且被告须于签订离婚协议后1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被告逾期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据此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及要求协助办理该房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其被迫签订离婚协议书,因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还请求被告向其支付5万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按照每日3‰支付,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第五条已明确约定被告应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日支付10万元给原告,逾期按每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仅向原告支付5万元,已构成违约,被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尚欠款项5万元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违约金是原、被告为预防被告逾期还款导致原告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主要发挥弥补损失的功能,同时也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鉴于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已约定按每日3‰(折算为月利率9%)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违约导致其产生的实际损失,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违约金应以5万元为基数,自被告逾期支付之日起即2016年8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座落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号富虹上游城商住小区13号楼24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09416号、粤(2017)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09417号,建筑面积:101.20平方米)归原告曾某单独所有,被告翟某1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曾某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曾某承担。二、限被告翟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曾某;三、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