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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祖云与十堰金宜泓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云,十堰金宜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徐祖云,女,生于1969年12月14日,汉族,原系十堰金宜泓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十堰金宜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381000002625。法定代表人:张宏亮,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祖云与被执行人十堰金宜泓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堰金宜泓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十堰金宜泓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