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晓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晓泉,杨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6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晓泉,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炳军,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周晓泉因与被申请人杨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4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晓泉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杨炳军偿还再审申请人借款;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杨炳军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其虽向被申请人汇款,但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未形成借款的合意,对其的起诉应予驳回的认定,与新的司法解释精神不符,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周晓泉提出的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二审法院在裁定理由中已予以具体阐明,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周晓泉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晓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