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高峰、甘万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高峰,甘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45号申请人:田高峰,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甘万平,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田高峰与被申请人甘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高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万平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甘万平银行存款3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田高峰名下位于伊川县鹤鸣路中段南侧中中国际1幢2单元东902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伊川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玲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