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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友明与毛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友明,毛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汪友明被执行人:毛爱民本院在执行汪友明与毛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爱民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