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友明与毛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友明,毛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汪友明被执行人:毛爱民本院在执行汪友明与毛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爱民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