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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个旧市人民医院、纳志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个旧市人民医院,纳志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特25号申请人:个旧市人民医院。住所:个旧市金湖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何南飞,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女,1972年7月4日生,汉族,个旧市人民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纳志远,男,1984年9月4日生,回族,个旧市移动公司职工,住个旧市沙甸区。申请人个旧市人民医院与申请人纳志远因医疗纠纷在个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双方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系申请人个旧市人民医院与申请人纳志远出于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由申请人个旧市人民医院给付申请人纳志远补偿款人民币70000元。款限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纳志远在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5月24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除医保报销外,需申请人纳志远承担的医疗费用人民币8584.33元及专家费用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个旧市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一方不自动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饶 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