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396号原告:黄某,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李玉文,男,是翁源县法律援助处坝仔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沈某,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霖,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李伟群人民陪审员 甘可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发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