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四会市己纯服饰有限公司与戴冬军、李新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会市己纯服饰有限公司,戴冬军,李新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005号申请执行人:四会市己纯服饰有限公司,四会市贞山街道贞山大道1号帝景酒店二楼826号(仅作办公场所使用)。法定代表人:李立生。委托代理人:汪黄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季鸿,四会市己纯服饰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冬军,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李新桃,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户籍登记,原告四会市己纯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戴东军、李新桃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戴冬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己纯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款项2521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李新桃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536元,由被告戴冬军负担4462元,由原告四会市己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074元。上述费用原告四会市己纯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戴冬军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其给付。因被执行人戴冬军、李新桃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71111.00元,执行费为39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戴东军、李新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戴东军有牛仔服饰一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院已查封上述财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因申请执行人未预交评估费致使查封的财产无法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了上述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30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叶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