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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红利与岐山县蔡家坡镇古村城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171号起诉人:王红利,女,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2017年7月14日,本院收到王红利的起诉状。起诉人王红利称:其1992年与古城村村民范武均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古城村,2010年,起诉人离婚改嫁,2014年再次离婚,2016年9月26日,起诉人又与原丈夫范武均复婚。户口从1992年迁入古城村至今。2016年11月21日,蔡家坡镇古城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被征用,在分配补偿款时,第一次名单上有起诉人名字,第二次没有,起诉人与村镇多次交涉,古城村第二村民小组拒绝给其分配。起诉人王红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起诉人具有村民资格,享受村民待遇,并判令蔡家坡镇古城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土地补偿款23500元,由蔡家坡镇古城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起诉人王红利要求岐山县蔡家坡镇古城村第二村民小组分给土地补偿款的诉讼主张,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红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海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