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02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晋中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铂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铂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00号申请人晋中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府兴路商铺7号。法定代表人:张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铂实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太古街96号。法定代表人:闫晨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晋中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铂实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71436.2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的,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铂实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71436.2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