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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州市桂园区天地和汽车停车场、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桂园区天地和汽车停车场,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区小菜园村杨家坟*号地18亩大院。经营者:栗翠红,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林州市南二环西段。负责人:王智民,该交警大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云,男,该交警大队民警。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公安局,住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现青,女,该公安局民警。上诉人林州市桂园区天地和汽车停车场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林州市公安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4日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州市桂园区天地和汽车停车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彭立辉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