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作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作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250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系大于支行行长。被告:王作武,男,1953年9月23日生,,现住榆树市.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