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柳与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172号原告:杨柳,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曦娟,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海,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柳与被告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杨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柳负担。审判员 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