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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心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心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73号红星美凯龙福州三迪商场六楼H202。法定代表人:林丽君,出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渭彬,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心建,女,1954年1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心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一萍审 判 员 陈雁兰审 判 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力群书 记 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