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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与薛建军、薛军、咸巧梅、李雪莉、杜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薛建军,薛军,咸巧梅,李雪莉,杜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法定代表人何志飞。被执行人薛建军,男。被执行人薛军,男。被执行人咸巧梅,女。被执行人李雪莉,女。被执行人杜永明,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建军、薛军、咸巧梅、李雪莉、杜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薛军、李雪莉、杜永明的抵押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但因评估、拍卖需要较长时间操作,目前正在进行期间,所以案件终结执行,待拍卖结论出来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