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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038黄跃平与江苏东良果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东良果蔬科技有限公司,黄跃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良果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张惠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良,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跃平,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瑞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东良果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9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跃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跃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983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跃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黄跃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江苏东良果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兴娟审判员  陈 卓审判员  沙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