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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恢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何明利、杨淑艳、何明福、闫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何明利,杨淑艳,何明福,闫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何明利,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杨淑艳,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何明福,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闫春林,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明利、杨淑艳、何明福、闫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2)铁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恢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