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润俭与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俭,何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李润俭,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5日,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中卫市海原县。被执行人:何小龙,男,回族,生于1997年1月1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润俭与被执行人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润俭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212元、执行费353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何小龙,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小龙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核实,被执行人何小龙长期不在家居住。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润俭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小龙的财产线索。本院亦将被执行人何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富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