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文力与郭龙、肖坤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力,郭龙,肖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冯文力,男,生于1982年9月19日,住蓬溪县。被执行人:郭龙,男,生于1962年7月3日,住蓬溪县。被执行人:肖坤琼,女,生于1964年4月3日,住蓬溪县。冯文力申请执行郭龙、肖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7,34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