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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文力与郭龙、肖坤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力,郭龙,肖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冯文力,男,生于1982年9月19日,住蓬溪县。被执行人:郭龙,男,生于1962年7月3日,住蓬溪县。被执行人:肖坤琼,女,生于1964年4月3日,住蓬溪县。冯文力申请执行郭龙、肖坤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7,34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