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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阿蕾餐饮有限公司与重庆衡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阿蕾餐饮有限公司,重庆衡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002号原告:重庆阿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350号,注册号500105000152297。法定代表人:杨坤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玺琳,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衡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500112747461040X。法定代表人:刘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静,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莲,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阿蕾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衡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阿蕾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衡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阿蕾餐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阿蕾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阿蕾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