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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友成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王友成,马英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潘峰,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陈店村40号。被执行人王友成,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沙窝崖街193号。371322198510060210。被执行人马英虎,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大圩沟村,372822197910080716。本院在执行潘峰与王友成、马英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