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铅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贵良、杨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贵良,杨小英,张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铅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朱贵良,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学文化,干部,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杨小英,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职工,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张凯良,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贵良、杨小英与被执行人张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凯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0000元,缴纳执行费185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凯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凯良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凯良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占润鸿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