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马世文与王荣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文,王荣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874号原告:马世文,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哈巴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屏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男,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原告马世文与被告王荣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马世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世文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世文承担。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