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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马世文与王荣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文,王荣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874号原告:马世文,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哈巴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屏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男,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原告马世文与被告王荣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马世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世文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世文承担。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