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白大昌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大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858号原告:白大昌,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75号。本院审理原告白大昌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大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大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大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原告白大昌已预交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大昌负担。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紫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