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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申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英、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英,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英,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鹿泉区上庄镇。法定代表人:赵至岭,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秀红,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英因请求确认被告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迫害原告,不作为的渎职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终字0024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英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申请人诉的不是上庄镇信访《答复意见书》的案件,而是被申请人不作为、乱作为、不负责任的行为。《答复意见书》是不作为、乱作为、不负责任的证据,应予撤销。(二)一、二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申请人缺乏事实依据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的果树被砍,土地被抢就是铁的事实,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就是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迫害申请人的事实证据。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是枉法裁判。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英因果树被砍与案外人发生纠纷而上访,被申请人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0日给申请人出具了《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是一种信访答复行为,并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原审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果树被砍无论是涉及到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赔偿,处理纠纷的主体都不是被申请人,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理据不足,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英再审申请。审判长  窦淑霞审判员  李学境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底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