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春吉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湖南康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吉,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湖南康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617号原告:唐春吉,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湖南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孟庆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器,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康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黄敬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春吉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湖南康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唐春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13023.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13年1月至今,原告受被告湖南康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下属的宗元变电站从事生活管理员、保洁员工作。因工作性质,原告年年体检,身体都非常健康。2017年1月23日上午9时许,原告因长期劳累过度而摔倒,诱发疾病,宗元变电站的工作人员视而不见,耽误12小时后才送医院抢救,致原告中风、脑梗塞后脑出血等,现原告仍未康复,在继续治疗中。二被告应承担对原告因长期劳累过度而诱发疾病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南康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订立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履行地为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下属的500KV宗元变电站,从事保洁员及炊事工作。本案纠纷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春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95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甲云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