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牛华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牛华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工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华勇,男,住新郑市。上诉人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华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 怡审判员 宁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玺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