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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涂宗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宗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448号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3831350K。法定代表人:王想。委托代理人:李珊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涂宗振,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宗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涂宗振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涂宗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房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