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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蕾与被告西安市双生新领航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双生新领航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蕾,西安市双生新领航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6026号原告:韩蕾,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系原告之夫),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双生新领航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经八路西侧一幢二层(铁一中北门口)。法定代表人:赵勤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迎涛,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韩蕾与被告西安市双生新领航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双生新领航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被告双生新领航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5000元。2、被告支付因逾期返还购房诚意金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被告返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孩子3年后上学落户问题,通过购买二手房方式办理落户。2017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购房诚意金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被告居间介绍,拟购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铁路新村小区134幢2单元20203室住房,如果7个工作日内被告与该售房业主就原告认可的价位进行沟通,没有达成业主的同意,则诚意金无息返还。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该诚意金均未果,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双生新领航服务部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该5000元诚意金已经转为西安市碑林区青龙路新南花园房子的定金,故不应退还,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购房诚意金协议,约定:“今收到原告购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铁路新村小区134幢2单元20203室房屋,房屋诚意金5000元整。注:1、被告将于7个工作日内与该售房业主就原告认可的价位与业主进行沟通,谈妥后业主签字认可后转为定金。2、如果7个工作日内与该售房业主就原告认可的价位与业主进行沟通,没有达成业主的同意,诚意金无息返还”。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000元。协议签订后,该房屋业主无书面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房诚意金协议、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购房诚意金协议,对原告购房所交的诚意金用途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未按该协议约定事项促成原告与业主签约,根据协议该5000元诚意金应予以返还。被告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退还,原告要求退还诚意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诚意金已经转为另一房屋的定金,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双生新领航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韩蕾购房诚意金5000元。二、被告西安市双生新领航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蕾购房诚意金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西安市双生新领航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